重點摘要
- 想扣對方薪水或存款,必須先握住「執行名義」:法院判決、調解筆錄,或已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 沒公證的協議書不能直接執行,要先打民事給付訴訟拿到判決,多花 6–12 個月
- 法院只能扣對方薪水的 1/3(強制執行法 §115-1),月薪 4 萬元最多扣 1.3 萬
- 強制執行 4 步驟:聲請狀+執行名義+執行費(執行金額 8/1000,最低 100 元)→ 法院核發扣押命令 → 移轉命令 → 收款
- 對方薪水不固定?可以查銀行存款、不動產、汽車、股票,再聲請扣押或拍賣
離婚協議白紙黑字寫好「每月給付贍養費 1 萬元」,前三個月還準時,第四個月開始拖、第六個月乾脆封鎖你——太常見的劇本。法律完全有辦法處理,但必須走對程序。
這篇講執行名義、4 步驟、薪水 1/3 上限,還有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陷阱:沒公證的協議書沒辦法直接拿來執行。如果你還在規劃贍養費條款,先看 贍養費完整指南 再回來。
第一關:你手上有沒有「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不是「對方欠錢就能扣」,必須先有一張紙證明「這筆錢法律上確實要付」——這張紙叫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 §4)。家事案件常見有四種:
| 執行名義 | 怎麼來的 | 能直接執行? |
|---|---|---|
| 法院確定判決 | 打贍養費或履行協議訴訟勝訴 | 可以 |
| 法院調解筆錄/和解筆錄 | 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後做成 | 可以 |
| 已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 公證處公證且含「逕受強制執行」條款 | 可以 |
| 未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 兩個證人簽字 + 戶政登記離婚 | 不行,要先告拿判決 |
最後一種是地雷區。為省幾千塊公證費跳過公證,對方一賴皮就要重打一場民事訴訟,等判決確定通常要 6–12 個月,期間贍養費照樣拿不到。
如果你卡在這關,現在不是聲請強制執行,是先打「履行離婚協議給付訴訟」——拿協議書到對方住所地法院起訴,判決確定後就是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 4 步驟:從聲請到收款
以最常見的「扣對方薪水」為例:
Step 1 寫聲請狀,附執行名義正本:到對方戶籍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遞狀。聲請狀寫明:你是債權人、對方是債務人、債權金額(已積欠 + 將來每月應給)、執行標的(對方在 OO 公司每月薪資債權的 1/3)。執行名義必附正本,影本不收。
Step 2 繳執行費:依強制執行法 §28-2,執行費是執行金額的 8/1000,最低 100 元(未滿 5,000 元免徵)。要追討 50 萬,執行費 4,000 元。這筆錢可併入債權,最後從對方扣押金額拿回。
Step 3 法院核發扣押命令、移轉命令:法院受理後,先發扣押命令給雇主,叫雇主把 1/3 扣下來;接著發移轉命令,叫雇主直接匯這 1/3 給你。通常 1–2 個月內可拿到。
Step 4 每月收款:雇主收到移轉命令後,每月發薪日把 1/3 匯給你,對方剩下 2/3。將來每月應給的贍養費,可在聲請時請法院按月持續執行(強制執行法 §115-1 第一項,「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真實案例: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簡字第 164 號民事判決,法院核發扣押及移轉命令後,雇主沒照辦繼續發全薪,債權人轉而告雇主,判賠 34 萬。雇主收到法院命令必須照辦,否則自己會變被告。
薪水扣多少?對方沒薪水怎麼辦?
強制執行法 §115-1 第二項規定,扣押對方薪水每月最多 1/3,剩下 2/3 留給對方維持基本生活。
| 對方月薪 | 法院最多扣 | 留給對方 |
|---|---|---|
| 30,000 元 | 10,000 元 | 20,000 元 |
| 40,000 元 | 13,333 元 | 26,667 元 |
| 60,000 元 | 20,000 元 | 40,000 元 |
| 100,000 元 | 33,333 元 | 66,667 元 |
幾個容易踩到的細節:
- 稅前還是稅後? 實務上以雇主實際應發金額(扣完勞健保、所得稅後)為基礎,會比月薪打三折低一些
- 獎金、加班費算嗎? 算,凡是雇主因勞務給付的金錢都列入
- 對方說有小孩要養能不能少扣? §115-1 第三項保留法院裁量空間,對方需提扶養證明,但能否獲准看法官
- 對方換工作? 要對新雇主重新聲請扣押命令
如果對方沒上班、薪水匯現金或頻繁跳槽,扣薪不容易,可以改聲請執行其他財產:銀行存款(不知對方戶頭也行,可聲請法院囑託調查)、不動產(查封拍賣,但要等半年以上)、汽車、股票(直接扣押)。聲請前可先聲請發查財產,法院會向地政、稅捐處、勞保局調對方財產清單。
對方在國外或銷聲匿跡?把握 5 年執行請求權時效,先聲請債權憑證保留追訴權,之後對方換新工作或買房隨時再啟動。
真實案例: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簡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中,離婚調解約定每月扶養費共 3 萬,被告沒付,債權人改以債權移轉方式向雇主追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簡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也是和解筆錄約定按月給扶養費,違約一期視為全部到期、可一次執行——和解/調解筆錄寫違約條款的差別。
常見問題
Q1:離婚當天我們去戶政事務所辦離婚就好,協議書沒去公證,現在對方不給,我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嗎?
不行。沒公證的離婚協議書本身不是執行名義,必須先打「履行離婚協議給付訴訟」,拿著確定判決才能執行。建議起訴前先寄存證信函催告,一方面留下對方收到通知仍不給付的證據,一方面有時對方收信後就會主動處理。
Q2:執行費要先繳 4,000 元,但我就是因為沒錢才追討,付不出來怎麼辦?
可以聲請訴訟救助或執行救助,向法院釋明自己經濟困難(附近 3 個月薪資證明、低收入戶證明、銀行存款餘額)。法院核准後可暫免繳納執行費,最後從對方扣到的錢裡優先扣抵。另外執行費本身可併入債權金額,最終由對方負擔。
Q3:對方一聽說我要聲請強制執行就辭職、跳槽到不報稅的小公司,我是不是就追不到了?
不會白費功夫。你還是可以聲請發查對方財產(不動產、存款、股票),這些是對方比較難立刻轉移的;同時取得債權憑證保留 5 年時效,之後對方換新工作或買新車、買房,隨時可以再啟動執行。如果懷疑對方故意脫產(例如把房子過戶給家人),可考慮提詐害債權撤銷之訴(民法 §2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