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律快速解答

贍養費和扶養費差在哪
一字之差可能少拿幾十萬——3 種費用一張表搞懂

法速通編輯部2026年4月23日5 分鐘閱讀引用 3 個判決

重點摘要

  • 贍養費是給「前配偶」的,只有判決離婚 + 無過失 + 生活困難三條件全中才拿得到,協議離婚要自己談
  • 扶養費是給「未成年子女」的,離婚不影響,不管誰拿親權,沒拿到的一方都要按月付
  • 「撫養費」其實是民間說法,法律正式用語只有「扶養費」,協議書寫錯字可能影響請求權認定
  • 一字之差影響很大:協議書寫「贍養費」結果指的是子女費用,法院可能認為「請求權基礎錯誤」而駁回

很多人聽過「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三個詞就憑印象寫離婚協議書,結果寫錯名稱、條款失效。這篇用一張表幫你把三種(其實是四種)費用分清楚。完整贍養費請求條件可看贍養費完整指南,本篇專注在「名稱怎麼分」。

一張表看懂:贍養費 vs 扶養費 vs 婚內扶養 vs 離婚損害賠償

民眾日常講的「離婚要付的錢」,在法律上其實是 4 種完全不同的請求權,給的對象、給的條件、法律依據都不一樣:

名稱 給誰 什麼時候給 條件 法律依據
贍養費 前配偶(成年人) 離婚之後 必須判決離婚 + 無過失 + 生活困難 民法 §1057
子女扶養費 未成年子女 從出生到 18 歲(必要時延長) 父母都要負擔,不因離婚消滅 民法 §1116-2
婚內互相扶養 配偶(成年人) 婚姻關係存續中 夫妻互負扶養義務(還沒離婚) 民法 §1116-1
離婚損害賠償 無過失配偶 離婚同時請求 對方有過失導致離婚(如外遇、家暴) 民法 §1056

三個常見誤解

「離婚就有贍養費」——錯。贍養費限「判決離婚」才能請求,協議離婚要自己談;而且要過無過失 + 生活困難三道門檻,實務上拿到的比例很低。

「不拿親權就不用付扶養費」——錯。民法 §1116-2 明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沒拿親權的一方還是要按月付。

「撫養費」是法律用語——錯。法律條文只有「扶養費」三個字,「撫養費」是民間口語(撫、扶同音)。

「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一字之差,差很大

這部分是民眾最容易踩雷的地方。我們直接看真實判決:

案例一:協議書寫對名稱,違約直接告到拿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訴字第 20 號:夫妻 111 年 8 月簽離婚協議書,約定「每月支付子女扶養費 7,500 元,直至子女滿 20 歲為止」。被告從 112 年 5 月起不給,原告告上法院。

法院引用民法 §1116-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直接判決被告按月給付 7,500 元至子女滿 20 歲,加上積欠款項全數判給。

關鍵:協議書名稱寫的是「子女扶養費」,請求權基礎清楚,法院二話不說判給。

案例二:高所得父親月給 6 萬扶養費——子女扶養費跟贍養費完全分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婚字第 42 號:被告長期在大陸工作,與第三者有性關係,法院認定構成民法 §1052 第 1 項第 2 款離婚事由(通姦),准予判決離婚。

被告月收入約 30 萬,法院酌定兩名未成年子女每人每月 6 萬扶養費(合計 12 萬)。注意:原告拿到的是子女扶養費(§1116-2),不是給自己的贍養費(§1057)——本案沒有判贍養費。

這就是名稱要分清楚的原因:子女扶養費是子女的權利,不是配偶的權利,協議書若寫「贍養費」要給子女,名稱就錯了。

案例三:一般所得家庭判每月 14,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婚字第 14 號:夫妻分居近 2 年判決離婚,子女由被告主要照顧,法院酌定原告每月給付扶養費 14,000 元

從這 3 件可以看出:子女扶養費的金額會看雙方收入和子女實際需求酌定,從幾千到幾萬都有可能;但名目永遠是「扶養費」,不是「贍養費」

為什麼名稱寫錯會出事?

協議書名稱錯了常見兩種後果:(1)請求權基礎被質疑——例如你寫「贍養費」實際是子女扶養費,子女滿 20 歲後就消滅,但對方可能主張是「贍養性質終身給付」,雙方解釋不同、徒增訴訟爭議;(2)強制執行多一道審查——執行名義上的請求權若跟法律規定性質不符,可能被要求補正甚至駁回。

簡單講:寫扶養費就寫扶養費,寫贍養費就寫贍養費,不要混用、也不要寫法律上不存在的「撫養費」

你該請求哪一個?快速判斷

照下面 3 個問題依序問自己:

  1. 你是配偶還是子女?(小孩自己也可以請求扶養費)
    • 配偶 → 看問題 2
    • 未成年子女 → 直接請求 §1116-2 子女扶養費(不論父母是否離婚)
  2. 婚姻狀態?
    • 還沒離婚 → 婚內請求 §1116-1 互相扶養(少見,通常用在分居期間)
    • 協議離婚 → 兩人自己談(贍養費、子女扶養費都可寫進協議書)
    • 判決離婚 → 看問題 3
  3. 判決離婚的話,符合贍養費三要件嗎?
    • 無過失 + 對方無過失也要給 + 你陷於生活困難 → 可請求 §1057 贍養費
    • 對方有過失(如外遇、家暴)→ 可加請求 §1056 離婚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 有未成年子女 → 不論親權誰拿,都可請求 §1116-2 子女扶養費

實務上常見的是「子女扶養費 + 離婚損害賠償」組合(對方外遇離婚 + 自己拿親權),而真正能拿到 §1057 贍養費的案例反而很少(門檻嚴),詳細條件請見贍養費完整指南

常見問題

Q1:協議書已經寫成「贍養費」了,現在發現要的其實是子女扶養費,怎麼辦?

如果還沒離婚登記,建議重新擬一份協議書,把「子女扶養費」「給配偶的贍養費」分項列清楚。已經登記完的,可以另立補充協議或事後請求法院依民法 §1116-2 重新酌定子女扶養費(子女扶養費屬法定義務,不受協議書名稱影響)。最保險的做法:找律師檢視。

Q2:「撫養費」這個詞真的不能用嗎?我看新聞和租屋廣告都在用?

口語、新聞、社群可以用,但正式法律文件(協議書、訴狀、調解筆錄)建議統一用「扶養費」。民法條文(§1114~§1121)全篇用「扶養」,沒有「撫養」。雖然多數法院實務會把「撫養費」解釋成「扶養費」,但寫對名稱可以省去解釋空間,避免被對方拿來爭執。

Q3:婚內可以請求扶養費(§1116-1)嗎?跟贍養費差在哪?

可以,但實務少見。§1116-1 是還沒離婚時夫妻互負扶養義務,例如分居期間配偶生病無法工作,可以向另一方請求扶養費維持生活。§1057 贍養費是判決離婚之後才有的請求權,性質不同,請求要件也完全不同(前者只要有需要就可請求,後者要過三道門檻)。


本文整理自 3 件家事判決及民法第 1057、1056、1116-1、1116-2 條規定。統計數據來自法速通判決資料庫。本篇為法律資訊分享,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請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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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政達律師

鍾政達律師

台大科法所碩士 · 刑事 / 民事 / 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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