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
- 法律正式名詞是「會面交往」,民間俗稱「探視權」,意思一樣
- 沒拿到監護權的一方依民法 §1055 III 仍享有會面交往權,對方無權片面剝奪
- 5 種常見安排:隔週週末、寒暑假分配、節日輪流、視訊會面、監督會面
- 對方阻撓時可依家事事件法 §187 聲請強制執行;長期阻撓還能成為改定監護權的理由
- 「友善父母」是法院重要評價——願意讓對方看孩子的一方,未來改定監護更有利
「監護權沒拿到,是不是就見不到孩子?」答案是不會。法律保障你跟孩子的「會面交往權」——也就是民間慣稱的「探視權」。
完整監護權判定邏輯看 監護權怎麼判?媽媽不一定贏──法官最重視的 4 件事。這篇專講「沒拿到監護權之後怎麼維持親子關係」。
「探視權」vs「會面交往權」是同一件事
很多人以為這是兩件事,其實是同件事的不同講法。「探視權」是民間口語,「會面交往權」是法律正式名詞,民法第 1055 條第 5 項用的是後者。實務上律師、法官會講「會面交往」,一般人講「探視」也聽得懂。
民法 §1055 V 寫得很簡單:「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換句話說:法律預設「沒拿到監護權的一方有權見孩子」,不是恩賜也不是商量;怎麼見、見多久可以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酌定;若會面對孩子有害(例如有家暴、性侵、傷害子女紀錄),法院可以變更甚至禁止。
5 種常見會面交往安排
法院判決或協議書通常會把會面交往分成「平日」「寒暑假」「重要節日」三層寫,避免每次都吵。以下 5 種是實務最常見:
| 類型 | 適用情境 | 常見頻率/安排 |
|---|---|---|
| 1. 隔週週末 | 一般情況、雙方住附近 | 每月第 2、4 個週六 09:00 接走,隔日 18:00 送回 |
| 2. 寒暑假分配 | 學齡兒童、大段時間 | 寒假各一半/暑假各一半,或連續一週、二週輪流 |
| 3. 重要節日輪流 | 過年、生日、父親節母親節 | 除夕/初一輪流,生日當日/隔日輪流 |
| 4. 視訊會面 | 對方住外地或國外、出差頻繁 | 每週固定 1-2 次視訊,每次 30-60 分鐘 |
| 5. 監督會面 | 有家暴疑慮、長期未見 | 社福機構或第三方陪同下進行,每次 1-2 小時 |
幾個實務細節:接送地點最好寫清楚(孩子住處樓下、捷運某站出口);遲到處理建議寫「逾 30 分鐘視同放棄」;寒暑假可寫「上半/下半輪流」省得每年重喬;重大事由(住院、重大考試)要留協商順延條款。
法院酌定時會看 4 件事:孩子年齡(3 歲以下時間短、頻率密;學齡才適合過夜);兩家距離(同縣市可隔週過夜,跨縣市常改「每月一次較長時間」加視訊補強);孩子學業(平日不打擾上課,段考週避開);孩子意願(7 歲以上會由社工或家事調查官訪視,但法院不會完全照孩子說的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訴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離婚後女兒由被告單獨監護,原告主張被告曾同意寒暑假帶女兒出國旅遊,要求法院確認此同意有效並要求被告不得阻撓。法院認定原告不應另案提確認訴訟(這類爭議應在親權或會面交往程序中處理),駁回起訴。提醒:寒暑假會面、出國旅遊這種大事,要在離婚協議書/法院調解筆錄就寫清楚,別事後再吵。
對方阻撓我看孩子,怎麼辦?
常見阻撓手法:每次去都說孩子生病、找各種理由不讓你見、把孩子帶到外縣市躲起來、甚至帶出國。對策有三層:
第一層:保留紀錄——被阻撓時截圖 LINE 對話、錄音通話、保留簡訊,寫上日期時間和對方理由。是後續聲請強制執行或改定監護權的證據。
第二層:聲請強制執行(家事事件法 §187)——如果你有「會面交往的法院裁定」或「離婚調解筆錄」(含會面交往條款),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可以命令對方履行(限期讓你會面,否則處怠金),視情節重大可處對方新台幣 3 萬到 30 萬怠金,怠金可重複處罰直到對方履行。注意:強制執行不是「警察把孩子拉出來給你」,而是用罰款逼對方配合。只有口頭協議、沒有法院裁定或調解筆錄,得先聲請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式才能聲請執行。
第三層:聲請改定監護權——對方長期、惡意阻撓會面,已不只是會面爭議,而是**「不利子女利益」的事證**。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民法 §1055-1 列舉法院判監護權的考量因素,其中**「友善父母原則」**——願意讓對方看孩子、不講對方壞話、不影響親子關係的一方法院會給高分。長期阻撓會面的一方,反而可能因此失去監護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855 號民事判決:離婚後子女原由原告(母親)照顧,因母親確診新冠暫交父親照顧。父親未告知母親、未經同意,擅自將孩子帶往澳洲長達 9 個月,母親完全失聯到報警協尋。法院認定父親此舉侵害母親基於母子關係的親權,判賠 40 萬元精神慰撫金。啟示:擅自帶走子女、阻斷對方接觸,可能要負民事賠償責任,也會讓自己在後續親權變動程序裡陷於不利。
常見問題
Q1:離婚協議書沒寫會面交往,現在對方不讓我看孩子,怎麼辦?
可以聲請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式(民法 §1055 V)。就算當初協議書沒寫,法律仍預設你有會面交往權,對方不能片面禁止。聲請時提出你期望的方案(例如隔週週末、寒暑假各一半),法院會審酌孩子年齡、雙方距離、孩子意願後裁定。一般約 3-6 個月會有結果。
Q2:孩子說不想看我,我還有探視權嗎?
法律上權利仍在,但實務會打折。如果孩子年齡較小(7 歲以下),法院通常認為「不想看」可能受對方影響,仍會排定會面。如果孩子已國中以上、明確表達抗拒,法院可能改判較鬆的安排(例如改視訊、降低頻率),或要求先進行親職輔導。重點是不要放棄、不要消失——長期不出現會讓孩子真的疏遠你。
Q3:對方一直在孩子面前說我壞話,我能做什麼?
短期:保留證據(孩子轉述的截圖、社工訪視紀錄)。長期:這是「不友善父母」的事證,可作為改定監護權的有力理由。民法 §1055-1 第 1 項第 6 款明定「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是法院考量因素之一。建議同步申請家事調查官或社工介入,留下客觀紀錄。
統計數據來自法速通判決資料庫。本文僅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個別案件仍建議諮詢家事律師或聲請法院家事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