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律快速解答

遺產繼承順位怎麼分
配偶不一定拿一半——4 順位完整應繼分對照表

法速通編輯部2026年4月23日4 分鐘閱讀引用 2 個判決

重點摘要

  • 法定繼承人除配偶外分 4 個順位:子女(含孫)→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 前順位有人,後順位就完全沒份(不是大家一起分)
  • 配偶永遠能繼承,但金額隨「跟誰一起繼承」變動:跟小孩平均 / 跟父母或兄弟姊妹拿 1/2 / 跟祖父母拿 2/3 / 沒人時全拿
  • 子女先過世,由孫子女代位繼承(爸爸那份歸他的小孩)
  • 同性配偶 2019 年起完全適用繼承規定,跟異性配偶一樣

親人剛過世,最常見誤解是「配偶一定拿一半」——其實配偶能拿多少要看跟誰一起繼承。跟小孩平均、跟父母拿 1/2、跟祖父母拿 2/3,差很多。

這篇是 親人過世後 3 個月內必做的事 的延伸,把「順位 + 應繼分」一次講清楚,並用 6 種家庭結構算給你看。

法定繼承人怎麼排?配偶以外分 4 個順位

民法 §1138 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

  1.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含養子女、非婚生但有認領的子女)
  2. 第二順位:父母——含養父母
  3.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都算
  4. 第四順位: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關鍵原則:前順位有人,後順位就沒份。例如有兒子在,公婆就分不到;兒子都不在,才輪到父母;父母也不在,才輪到兄弟姊妹。不是大家一起分

至於配偶,§1144 規定他「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意思是配偶不在 1 到 4 順位裡,永遠能繼承,只是分多少要看跟誰一起繼承。

配偶 + 4 順位 = 4 種應繼分情境(一張表搞定)

這張表是這篇的核心。看一眼就能找到自己的情況:

配偶 + 誰一起繼承 配偶應繼分 其他繼承人合計 法條依據
配偶 + 子女(第 1 順位) 跟小孩平均分(人頭算) 剩下平均分 §1144 第 1 款
配偶 + 父母(第 2 順位) 1/2 剩下 1/2,父母平均分 §1144 第 2 款
配偶 + 兄弟姊妹(第 3 順位) 1/2 剩下 1/2,兄弟姊妹平均分 §1144 第 2 款
配偶 + 祖父母(第 4 順位) 2/3 剩下 1/3,祖父母平均分 §1144 第 3 款
配偶單獨繼承(4 順位都沒人) 全部 §1144 第 4 款

兩個容易搞錯:

  • 跟小孩是「平均」不是「1/2」——夫妻 2 個小孩,配偶 + 2 子女共 3 人各 1/3。人越多配偶越少。
  • 沒小孩才會輪到父母——只要有一個小孩在世(或有孫代位),公婆就分不到。

6 種常見家庭結構算給你看

下面用「遺產 600 萬」舉例。

情境 1|單身、無子,父母還在:跳到第 2 順位,父母平分 → 父 300 萬、母 300 萬。

情境 2|夫妻、無子,父母還在:配偶跟第 2 順位 → 配偶 1/2、父母平分剩下 1/2 → 配偶 300、公 150、婆 150。很多人以為「沒小孩配偶就全拿」——錯,公婆還在的話一人一半。這是夫妻該立遺囑的理由。

情境 3|夫妻、1 個小孩:配偶 + 1 子共 2 人平分 → 各 300 萬。士林地院 111 年度家繼訴字第 39 號 就是這情境,法院認定應繼分各 1/2

情境 4|夫妻、2 個小孩:配偶 + 2 子共 3 人平分 → 各 200 萬。特留分是另一概念(最低保障),詳見 完整流程 特留分段。

情境 5|夫妻、無子,父母過世,有兄弟姊妹:跳第 3 順位,配偶 1/2、3 個兄弟姊妹平分剩下 1/2 → 配偶 300、各 100 萬。

情境 6|寡婦、子女已過世(代位繼承):次子在、長子過世留下 2 孫。長子那 1/2 由 2 孫代位均分(§1140) → 次子 300、長孫 150、次孫 150。

代位繼承:孫子代爸爸繼承爺爺奶奶

這是常被問到的觀念。民法 §1140 規定: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白話翻譯:爸爸如果在爺爺/奶奶之前就過世(或被剝奪繼承權),原本爸爸要繼承的那份,會留給爸爸的小孩(孫子)

幾個重點:

  • 只適用第 1 順位——第 2、3、4 順位沒有代位繼承
  • 代位的是「應繼分」——長子那份本來多少,孫子們合計就拿那麼多(不會因為人多就分到比叔叔多)
  • 養子女的後代也算——只要有合法收養關係

法速通資料庫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繼訴字第 52 號 就是代位繼承的實例:被繼承人鍾老太太的養女過世後,由養女的子女(孫輩)代位繼承,最後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309 萬餘元,本質就是把原本媽媽要拿的那份,分給孫子們。

同性配偶?2019 年起完全適用

2019 年 5 月《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上路,§23 明定同性婚姻的雙方「適用民法總則編、債編、親屬編及繼承編之規定」。

換句話說:同性配偶的繼承權跟異性配偶完全一樣。順位、應繼分、特留分都套同一套。

辦繼承登記時記得帶結婚證書(同性婚姻於戶政登記後生效),其餘流程跟一般夫妻沒差別。

常見問題

Q1:配偶一定能拿一半遺產嗎?

不一定。只有跟第 2 順位(父母)或第 3 順位(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才剛好 1/2。跟小孩平均(人多配偶就少)、跟祖父母拿 2/3、4 順位都沒人時拿全部。最常被誤解的是「夫妻 + 2 個小孩」——配偶不是 1/2,是 1/3。

Q2:媳婦或女婿能繼承公婆/岳父母的遺產嗎?

不能(除非有特別遺囑)。媳婦、女婿不在民法 §1138 的繼承人名單裡。但如果配偶(也就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已過世,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錢還是會流到那個小家庭,只是經由孫子,不是經由媳婦/女婿。

Q3:兄弟姊妹其中一個拋棄繼承,他的份要怎麼分?

第 3 順位(兄弟姊妹)拋棄繼承後,由同順位其他繼承人均分(不是由他的小孩代位,因為代位繼承只適用第 1 順位)。例如配偶 + 3 兄弟姊妹中 1 人拋棄,剩下 2 人平分原本兄弟姊妹的 1/2,配偶的 1/2 不變。


統計數據與判決來自法速通判決資料庫。本文係一般法律資訊,個案處理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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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政達律師

鍾政達律師

台大科法所碩士 · 刑事 / 民事 / 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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