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
- 偵查庭不是法院開庭——是在地檢署由檢察官主持,目的是釐清案情、決定要不要起訴
- 收到傳票一定要去——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被拘提(警察直接來帶人)
- 到場前準備好:身分證、傳票、相關證據,提前 30 分鐘報到
- 被告有「緘默權」——不確定怎麼回答的問題,可以選擇不說
想了解刑事案件從報案到判決的完整流程,可以先看這篇 刑事訴訟流程全攻略。
偵查庭是什麼?跟法院開庭差在哪?
很多人收到「偵查庭傳票」,第一反應是:「完了,我要上法院了。」
先深呼吸——偵查庭不是法院。
偵查庭是在地方檢察署(地檢署)進行的,主持人是檢察官,不是法官。它的目的很單純:讓檢察官了解案情,決定這個案件要不要起訴。
| 比較 | 偵查庭 | 法院開庭 |
|---|---|---|
| 地點 | 地檢署 | 法院 |
| 主持人 | 檢察官 | 法官 |
| 目的 | 釐清案情、決定起訴與否 | 審判、判有罪或無罪 |
| 公開嗎? | 不公開(偵查不公開原則) | 原則上公開 |
| 可以旁聽嗎? | 不行 | 可以 |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偵查,不公開之。」
簡單說,偵查庭是案件的「調查階段」,還沒進到審判。就算你被傳喚到偵查庭,也不代表你一定會被起訴。
收到傳票怎麼辦?一張表搞懂
傳票上會寫你是以什麼「身分」被傳喚的,不同身分要注意的事情完全不同:
| 身分 | 你要做什麼 | 有什麼權利 |
|---|---|---|
| 被告 | 回答檢察官問題(但可以行使緘默權) | 緘默權、選任律師、閱覽筆錄 |
| 告訴人(被害人) | 說明被害經過、提供證據 | 委任代理人到場、聲請調查證據 |
| 證人 | 據實陳述所知所見 | 拒絕證言權(特定親屬關係) |
不管你是什麼身分,收到傳票都一定要去。
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規定,傳票應記載「如不到場得命拘提」。第 178 條規定,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可以不去嗎?真的有人因此被判更重
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445 號這個竊盜案中,被告王明發經合法傳喚後,就是沒有去開庭。
結果呢?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371 條,直接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判決——被告連為自己辯護的機會都沒有,上訴也被駁回。
教訓很明確:不到庭不會讓案件消失,只會讓你失去說話的機會。
偵查庭當天:完整 Checklist
出門前準備
- 身分證(法警報到用)
- 傳票正本(上面有案號、報到時間、庭號)
- 相關證據(如果你是告訴人:對話截圖、診斷證明、匯款紀錄等)
- 紙筆(記錄檢察官的問題和自己的回答重點)
到場流程
- 提前 30 分鐘到地檢署,持身分證向法警報到
- 在等候區等待叫號
- 進入偵查庭,在指定座位就座
- 檢察官先確認你的人別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
- 檢察官告知你的權利(被告會被告知緘默權)
- 檢察官開始訊問
- 訊問結束後,閱覽筆錄並簽名(看清楚再簽!)
說話的三大地雷
- 不要說謊——偽證罪最重判 7 年(刑法第 168 條)
- 不要猜測——不確定就說「我不記得」「我不確定」
- 不要簽看不懂的筆錄——有任何跟你說的不一樣,一定要求更正
真實案例:在偵查庭說謊,被判偽證罪
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簡字第 1680 號這個案件中,劉姓被告以證人身分出庭作證,但他就販毒案件的關鍵事實說了謊——他的陳述跟先前偵查中的說法明顯矛盾。
法院認定他構成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 3 個月、緩刑 2 年,還必須完成 100 小時義務勞務和 2 場法治教育。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偵查庭雖然不是法院,但你在裡面說的每一句話都有法律效力。說謊不只幫不了自己,還會多一條罪。
常見問題
偵查庭要開幾次?多久會知道結果?
沒有固定次數,簡單案件可能一次就結束,複雜案件可能傳喚多次。通常偵查庭結束後 2 到 3 個月會收到結果通知(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如果案件需要鑑定或調閱大量資料,時間可能更久。
被告可以帶律師去偵查庭嗎?
可以,而且強烈建議帶律師。刑事訴訟法保障被告在偵查中的「選任辯護人」權利。律師可以在場陪同,但偵查中律師的發言權比較受限——主要是在旁邊確保你的權利不被侵害,提醒你哪些問題可以行使緘默權。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律師。
收到的是「通知書」不是「傳票」,可以不去嗎?
通知書和傳票不一樣。「傳票」有法律強制力,不去可以拘提;「通知書」(如警察通知書)法律上沒有強制到場的效力,但強烈建議還是去。不去可能讓檢警對你印象不好,後續可能改發正式傳票。配合調查通常對自己比較有利。
統計數據來自法速通判決資料庫。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知識整理,個案情況可能因具體事實不同而有差異,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