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
- 法律上有兩條請求路徑:離因損害(依民法 §184、§195 告對方的具體侵權行為)和離婚損害(民法 §1056,限「判決離婚」且請求方無過失)。實務上 9 成走離因損害。
- 新竹地院 114 年度家訴字第 1 號(家暴+恐嚇)求 100 萬判 40 萬,是常見落點。金額沒公式,看對方行為嚴重度、雙方經濟狀況。
- 協議離婚也能寫慰撫金,但對方賴帳要再上法院告。臺南地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900 號就是。
家暴、外遇、長期遺棄忍了很久決定離婚——那些年的精神折磨,可以順便要對方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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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條請求路徑差在哪?
「離婚精神賠償」在法律上是兩個請求權,要件和金額都不同。
| 比較項目 | 離因損害(§184、§195) | 離婚損害(§1056) |
|---|---|---|
| 法源 | 民法 §184 第 1 項、§195 第 1、3 項 | 民法 §1056 |
| 在告什麼 | 造成離婚的具體侵權行為(家暴、外遇、惡意遺棄等)侵害人格權或配偶權 | 判決離婚這件事本身造成的損害 |
| 前提 | 對方有故意/過失侵權 + 你受精神痛苦 | 限「判決離婚」(協議/調解離婚不能)、請求方須無過失 |
| 實務常見度 | 多數案件 | 罕見、條件嚴格 |
| 可以告誰 | 配偶;外遇還可一併告小三/小王 | 只能告有過失的配偶 |
簡單說:離因損害就是把對方傷害你的行為當「侵權」告,邏輯跟告陌生人撞傷你拿精神賠償一樣。離婚損害是特殊規定,只有打到法院判決離婚、自己又沒過失才能用。實務上律師會同時主張這兩條,但九成案件靠離因損害拿到錢。
如果對象是配偶的外遇對象(小三/小王),那是另一個獨立請求——侵害配偶權。案例和金額可看「侵害配偶權能告小三嗎?2 個判決看法院從 6 萬判到 30 萬」。
真實判決:法院實際判多少?
判決一:家暴 + 外遇 + 恐嚇,求 100 萬判 40 萬
新竹某對夫妻 105 年結婚,育有 4 名未成年子女。丈夫情緒控管差,多年來對妻子拳腳相向、辱罵恐嚇。113 年 1 月全家泰國旅遊時,因為日租套房日營收沒到 2 萬元這個莫名理由,丈夫要求妻子當著子女的面跪在地上,用「幹你娘」、「再對不起我就打你臉上」、「打到鼻青臉腫躺在地上」等言語恐嚇並動手毆打。妻子哭求也沒用。
事後妻子搬離家,丈夫又用 LINE 連續傳訊息恐嚇她出面。期間還查到丈夫長期外遇、嫖妓、包養。113 年妻子訴請離婚調解成立,並另案告丈夫請求 100 萬元精神慰撫金。
法院認定丈夫的行為侵害妻子的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有錄音譯文、驗傷照片、保護令卷宗為憑。考量妻子高中肄業、名下僅一台車;丈夫大學畢業、餐飲業負責人、月收入 16 萬元、名下 10 筆不動產、3 輛進口車、投資 1,762 萬元——
綜合上述事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訴字第 1 號民事判決依民法 §184、§195 判丈夫應給付 40 萬元(妻子原求 100 萬元,法院准 40 萬元),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年息 5%。
兩個關鍵看點:對方經濟條件越好金額越高(丈夫資產上千萬,所以判到 40 萬)、有實證(錄音、驗傷、保護令)會大幅提高勝率。
判決二:協議書寫 100 萬慰撫金,賴帳後上法院
臺南某對夫妻 105 年協議離婚,協議書附件清楚寫:「男方需付女方精神損害慰撫金共 100 萬元,第一期現金 30 萬,餘 70 萬分 35 期每月匯 2 萬」;違約「視為全部到期+年息 20% 遲延利息」。
事後男方陸續匯款但金額不足、日期不對:106 年 2 月 15 日匯 2 萬、3 月 16 日匯 1 萬、7 月 19 日匯 5 千、9 月 20 日匯 2 萬,合計只匯了 5.5 萬。妻子發存證信函催告補繳未果,最後上法院要求一次付清剩下 59.5 萬 + 年利率 20% 違約金。
本案最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900 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男方提出多次匯款證據(含部分現金交付),雙方曾於 LINE 對話會算結果為「補齊 3 萬」,足認沒違約情事,判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 6,600 元由原告負擔。
教訓:協議書寫了慰撫金,對方賴帳還是要走法律程序。而且舉證責任在主張違約的人——對方拿匯款紀錄+對話紀錄反駁時,法院會審酌雙方主張。協議書條款再漂亮,給付方式寫得不精確(例如允許部分現金交付)就會留爭議空間。
想要精神賠償,這 3 件事一定要做
從上面兩個判決可以看出共通點:
蒐證從現在開始。家暴驗傷單、保護令卷宗、威脅錄音/截圖、外遇 LINE 對話/照片/開房紀錄、精神科診斷證明——這些是法官評估精神痛苦的關鍵證據。沒實證的「我覺得很痛苦」很難換到實質金額。
對方財力越好判越高。法院會調對方的稅務 T-Road 資料(薪資、不動產、車輛、投資),這是 §195 第 1 項「斟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的具體執行方式。
協議書寫慰撫金給付方式要精確:協議書要寫清楚「金額、期限、給付方式(限定匯款轉帳)、違約條款」。最好整筆一次給付到位後再簽字離婚,避免分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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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協議離婚也能要精神賠償嗎?
「離婚損害」(民法 §1056)只限判決離婚才能請求,協議離婚和調解離婚都不行。但「離因損害」(家暴、外遇等具體侵權行為)不管離婚方式為何都能告——這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跟離婚方式無關。實務上,協議離婚多半是把慰撫金條款直接寫進離婚協議書,雙方同意金額後一併處理。
離婚精神賠償金額大概落在多少?
沒有固定公式。實際判決從幾萬到上百萬都有。常見落點:家暴/外遇情節嚴重的案件約 30-50 萬,特殊情況(對方資產豐厚、傷害嚴重、持續時間長)可達 100 萬以上。請求 100 萬最後判 30-40 萬是常見的「打折比例」,因為法院用 §195 第 1 項「斟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的標準酌定。
我自己也有過錯,還能告嗎?
要分情況:**離婚損害(§1056)規定「請求方須無過失」,所以雙方都有過失就不能用這條。但離因損害(§184、§195)**沒這個限制——只要對方有侵權行為造成你損害都能告,差別只在賠償金額會考量你的責任分配。若你的過錯遠輕於對方(小爭執 vs 家暴/外遇),多半還是會判賠。
本文最後更新:2026-05-21。本文引用之判決來自法速通判決資料庫,連結可點擊查看完整判決。本文為法律知識分享,不構成法律意見。如有具體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