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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1052 條離婚事由有哪些
10 款條件 + 法院實際怎麼判

法速通編輯部2026年5月17日4 分鐘閱讀引用 2 個判決

重點摘要

  • 第 1 項列出 10 款具體事由:重婚、外遇、家暴、惡意遺棄、虐待親屬、意圖殺害、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 3 年、重罪入監 6 個月以上
  • 第 2 項是「兜底條款」:「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實務上分居多年、長期冷漠最常用這條
  • 2023 大改變(112 憲判字第 4 號):以前「唯一有錯的配偶」完全不能訴請離婚,憲法法庭宣告部分違憲,現在只要分居或破裂狀態持續相當期間,有責配偶也能告

對方不肯簽字、調解又破局,剩下的就是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但不是想告就能告 — 必須符合民法第 1052 條列出的事由。

如果還沒決定走哪種方式(協議 / 調解 / 裁判),可以先看離婚怎麼辦?三種方式完整流程再回來看本篇。

民法 1052 條第 1 項 10 款事由白話版

條文 白話解釋 實務常用度
1 重婚 對方在婚姻存續中又跟別人結婚 罕見(重婚本身就違法)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外遇且有性行為(單純曖昧不算) ★★★ 常用,須證據
3 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家暴、嚴重精神虐待 ★★★ 常用
4 對他方直系親屬虐待 / 受其虐待 例如打公婆、被公婆趕出家門 ★ 較少
5 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故意離家不負擔家庭、不聯繫,且狀態持續 ★★ 中等
6 意圖殺害他方 即使未遂也算 罕見
7 有不治之惡疾 醫學認定無法治癒的疾病 罕見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重度精神病、需長期照護 罕見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失蹤或音訊全無滿 3 年 ★ 少數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對方因故意犯罪被判超過 6 個月(且確定) ★ 少數

重點是後三欄的「常用度」:實務上大多數裁判離婚案件,要不就是用第 2、3、5 款,要不就是用第 2 項的「重大事由」。第 6-10 款雖然存在,實際案例非常少。

第 2 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是什麼

當第 1 項 10 款都不完全符合,但婚姻已破裂時,可以用第 2 項作彈性兜底: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實務上最常見的「重大事由」情境是 長期分居 + 無實質婚姻互動

真實判決:40 年分居 → 准予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婚字第 33 號民事判決

案情:原告與被告民國 64 年結婚,被告於 73 年 10 月出國至日本後,與原告音訊全無。40 年間被告在台灣只有 5 天,從未與原告聯繫互動。原告主張此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

結果:法院准予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法院理由:法院認定兩造分居已逾 40 年,被告自己亦表示同意離婚、無意挽回婚姻,婚姻已生破綻,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該事由非可歸責於原告(即原告沒有錯)。

從這個案子可以看出,第 2 項要件有 3 個關鍵:

  1. 客觀事實:婚姻已實質破裂(如長期分居、長期無互動)
  2. 主觀感受:以一般人標準,婚姻已無回復希望
  3. 可歸責性:原則上有錯的一方不能告(但見下一節)

2023 大改變:「唯一有責配偶」也能告了

過去民法 1052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重大事由如果是「唯一」由一方造成的,只有對方能告,自己不能告。簡單說:你外遇拋家、配偶卻不放手,你想離婚?告不了,因為你是「唯一有錯」的一方。

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2023.3.24)

判決結果:但書「不問期間長短、不問狀態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就完全剝奪有責配偶請求離婚的可能性,部分違憲

現在的實務怎麼判:即使你是「唯一有錯」的一方,只要重大事由發生後已經過相當期間 OR 該破裂狀態已持續相當期間,法院仍可判離婚。憲法法庭要求立法 2 年內修法,但修法完成前,法院依憲判意旨判決。

白話:以前「你外遇 + 配偶不放手 = 永遠離不了婚」這條死路,現在打開了。如果你跟配偶已長期分居(例如 5 年、10 年),即使原本是你有外遇造成的,現在也可以訴請離婚 — 但你仍要付出婚姻破裂的代價(贍養費、財產分配對你不利等)。

更多關於離婚的整體流程,請看離婚完整指南,或是家庭法律總覽

常見問題

配偶外遇但對方不承認,要什麼證據才告得成?

第 1 項第 2 款「合意性交」的證明標準較嚴 — 需要明確證據(汽車旅館消費紀錄 + 監視器、被抓姦在床、第三者自白等)。如果證據不足,可以**改用第 2 項「重大事由」**起訴 — 不需要證明到性行為的程度,只要證明「親密交往 + 婚姻已實質破裂」就可能成立。實務上很多案件改走第 2 項才告得贏。

我自己有錯(例如出軌)還能訴請離婚嗎?

2023 年以前不行(民法 1052 條第 2 項但書:唯一有責配偶不得請求)。2023 年 3 月後,憲法法庭 112 憲判字第 4 號宣告該但書部分違憲:只要重大事由發生後已經過相當期間,或破裂狀態已持續相當期間,有責配偶仍可請求。但「相當期間」是什麼?實務上一般指 3-5 年以上的分居或冷漠狀態,具體看法官個案判斷。

訴請離婚要多久、花多少錢?

裁判離婚一審通常 6 個月到 1 年半,如果涉及子女監護權、財產分配可能拉長到 2 年。法院費用本身只有 3,000 元起跳,主要花費是律師費 — 一個審級約 8 萬到 15 萬元(如有反訴或上訴會加碼)。如果對方願意調解結束,速度跟費用都會大幅縮短。詳細費用比較請看離婚完整指南


本文最後更新:2026-05-17。本文引用之判決查詢自法速通判決資料庫,憲法判決可在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查得。本文為法律知識分享,不構成法律意見。如有具體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本文引用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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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WebSearch 多篇律師事務所文章 + 憲法法庭官網引用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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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政達律師

鍾政達律師

台大科法所碩士 · 刑事 / 民事 / 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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