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
- 勞基法 §9-1:4 個條件都要符合(正當營業利益、員工接觸營業秘密、範圍合理、合理補償),少一個整個無效
- 合理補償:每月不得低於離職時月薪 50%,且不能算在職期間的薪水
- 期間最長 2 年,超過自動縮短為 2 年(不是無效,是縮短)
- 約定必須書面,Email、LINE 不算(北院 113 勞訴 392,2024)
- 違約金過高(常見 24 倍月薪)法院依民法 §252 酌減
- 競業禁止 ≠ 保密義務,營業秘密保護沒期限、有刑責
離職時人資丟一張紙過來:「兩年內不能去同業,違反賠 24 個月薪水。」很多人傻傻簽了,事後想跳槽又怕被告。
先講結論:勞基法第 9-1 條把離職後競業禁止鎖得很死。4 個條件有一個沒到,整個約定就無效。新北地院 2025 年才剛判一張要員工賠 44 萬的合約整個無效。
這篇是離職預告期完整攻略的延伸,講合約怎麼自檢、簽了能不能不遵守、違反賠多少。
4 條件 checklist:拿合約對著看
勞基法 §9-1 第一項:「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1) 雇主有正當營業利益、(2) 勞工能接觸營業秘密、(3) 期間區域範圍合理、(4) 合理補償。第三項補一刀:違反任一款,其約定無效。實務上沒過關最常見的是第三、四條。
| 第 X 條 | 法律要求 | 你的合約怎麼看 |
|---|---|---|
| 一、正當營業利益 | 核心利益(客戶名單、技術、商業模式) | 寫「保護公司形象」太空,要具體 |
| 二、員工接觸營業秘密 | 職位實際碰到核心機密 | 接待員、行政庶務通常不適用 |
| 三、範圍合理 | 期間 ≤ 2 年;地域不能全球;行業要具體 | 寫「全業界」、「相關產業」常被打回 |
| 四、合理補償 | 每月 ≥ 離職時月薪 50%,離職後才給 | 沒寫金額或寫「視情況」直接掛 |
「合理補償」是最該抓的關鍵。施行細則 §7-3:每月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50%。月薪 6 萬就是每月最少 3 萬,2 年總共 72 萬。常見地雷 4 種:(1) 寫「在職薪資已含補償」——§9-1 第二項明文禁止;(2) 離職時給一筆小錢綁兩年;(3) 寫「視情況補償」等於沒寫;(4) 補償金與離職原因綁定。
實務怎麼判?新北地院 114 年度勞簡字第 42 號:某營運管理師離職後到同業上班,原公司告求償 44 萬 6,190 元。法院打開合約一看,「補償金部分嚴重不符」§9-1,加上合約沒被告簽章,整個約定無效,公司一毛拿不到。
至於 2 年期限是 §9-1 第四項硬上限,但這條跟其他 3 條不同——超過 2 年是「縮短為 2 年」,不是整個無效。簽到 5 年的合約,前 2 年還是被綁。
違反真的會被告賠多少?
就算 4 條件都過、約定有效,違反真的會賠到 24 倍月薪嗎?多數會被法院酌減——民法 §252 規定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實務上 24 個月薪這種數字,常被砍到 3-6 個月或更低。
違反代價最常見 3 種:
| 後果 | 適用情況 | 實務判決 |
|---|---|---|
| 違約金(被酌減) | 約定有效、違反成立 | 24 倍月薪 → 法院常砍到 3-6 倍 |
| 不必賠(約定無效) | 4 條件少一條 | 新北 114 勞簡 42:44 萬全駁 |
| 不必賠(沒在競業範圍) | 約定有效但工作內容不算競業 | 桃園 114 勞訴 35:125 萬全駁 |
桃園地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35 號很有意思:員工離職後到台光化工,前公司告 125 萬 5,200 元(月薪 24 倍)。法院承認約定有效,但攤開員工在新公司做什麼——「樹脂供應商新物料評估」——和原公司業務範圍對不上,判員工沒違反,125 萬全駁。要爭的關鍵:新工作實際內容有沒有踩進約定的競業範圍,職稱不是重點。
書面這關也常踩雷。北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392 號2024 年判決:員工拿主管 Email 討論補償金的紀錄向公司求償,法院認定 Email 不算書面合意,駁回。反過來看:想證明公司承諾過補償,光靠 LINE 也不夠。
競業禁止 ≠ 保密義務
很多人把這兩件事當一回事,吃了大虧:
| 項目 | 競業禁止 | 保密義務(營業秘密) |
|---|---|---|
| 法律依據 | 勞基法 §9-1 | 營業秘密法 |
| 限制 | 你去哪工作 | 你洩漏什麼 |
| 期限 | 最長 2 年 | 沒有期限 |
| 違反代價 | 違約金(可酌減) | 民事賠償 + 刑責(5 年以下) |
競業禁止就算無效,保密義務還是要遵守。把客戶名單、技術、製程帶到新公司,刑事告訴照樣成立。離職前清空雲端、別下載資料庫——這條鐵律跟競業禁止有沒有效完全無關。簽不簽看你願不願意,但簽了也不必過度恐慌——約定有不有效跟簽不簽是兩件事。
常見問題
簽了競業禁止離職後一定要遵守嗎?
不一定,簽不簽和有不有效是兩件事。先用 §9-1 的 4 條件檢查合約:補償有沒有?金額夠不夠(月薪 50%)?期間有沒有超過 2 年?範圍寫多寬?任一條沒過,整個約定無效。發生爭議時舉證責任在公司——他們要證明 4 條件都符合。但要注意:保密義務不受影響,洩漏營業秘密一樣有刑責。
合理補償要付多少才夠?競業禁止可以寫 3 年嗎?
合理補償每月不能低於離職時月薪 50%(施行細則 §7-3)。月薪 6 萬每月至少 3 萬、2 年共 72 萬,且必須離職後才給,「在職薪資已含補償」是違法寫法(§9-1 II 明文禁止)。期間方面 §9-1 IV 規定最長 2 年,寫 3 年、5 年自動縮短為 2 年——不是整個無效,前 2 年還是被綁。
違反競業禁止會被告賠多少?沒約定補償的有效嗎?
合約常寫 12-24 個月薪資違約金,但實際判賠多被酌減(民法 §252)。約定有效且違反成立的情況下,多數判決把違約金砍到 3-6 個月薪資。沒寫補償、寫「視情況補償」、補償低於月薪 50% 都直接讓 §9-1 第四款掛掉,整個約定無效——新北 114 勞簡 42 就是這樣,44 萬請求全駁。
更新:2026-05-07。依勞動基準法第 9-1 條(2015-12-16 增訂)及施行細則第 7-1 至 7-3 條(2016-03-21 增訂)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爭議建議撥 1955 或洽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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