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
- 法律依據: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 第 195 條第 3 項(身分法益的精神賠償),不是刑事,不會關人,只能拿錢
- 告誰:小三、配偶都告得到,常見策略是「連帶告兩人」要求一起付錢;只告小三或只告配偶也都可以
- 金額分布:7 個近期判決顯示 8 萬 / 12 萬 / 20 萬 / 30 萬 / 30 萬 / 35 萬 / 50 萬,20-30 萬出現最頻繁
- 時效:知道外遇及對象起 2 年內必須起訴,從外遇行為發生起最多 10 年(民法第 197 條)
通姦罪 2020 年除罪化以後,配偶外遇沒有刑事責任了。剩下的武器只有一個:民事侵害配偶權。
但攤開競品文章你會發現,多數只告訴你「可以告」「金額 10-100 萬不等」,沒人講清楚三件事:
- 告誰比較有效(單告小三、單告配偶、連帶兩人都告)
- 慰撫金真實分布長什麼樣(其實 20-30 萬最常見,不是行情價 50 萬起跳)
- 法院判**「情節重大」**的時候,到底在看哪些細節
這篇就用 7 個真實判決把這三件事拆給你看。
進入詳細討論前,如果你還在猶豫要不要走法律途徑,建議先看家庭法律總覽了解後續可能要面對的離婚、監護權、財產分配等決定 — 這些通常會跟侵害配偶權訴訟綁在一起做策略規劃。
通姦除罪化後,剩下的只有民法
2020 年 5 月 29 日大法官釋字第 791 號宣告通姦罪違憲、刑法第 239 條失效。從那天起,配偶外遇不再是犯罪,警察不抓、檢察官不起訴。
剩下的武器是民事侵害配偶權,依據是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1999 年增訂):
前二項規定(人格法益受侵害的精神賠償),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白話:外遇侵害的是「配偶身分法益」,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 但要「情節重大」。搭配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一般規定)為請求權基礎,被告必須具備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情節重大、造成損害這 5 個要件。其中「情節重大」是整個訴訟的關鍵戰場,怎麼判後面會用判決拆解。
告誰?三種告法的決策樹
最常見的問題是:「我到底要告小三、告配偶,還是兩個都告?」三種告法都合法,但實務效果差很多。
情境 A:連帶告小三 + 配偶(最常見)
實務最主流的告法。原告把第三者和出軌配偶一起列為被告,要求兩人連帶給付慰撫金 — 任何一方付清就算,原告可挑經濟能力較好的那方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361 號民事判決(2025-05-15)是典型:原告主張配偶與第三者長期親密交往(調情、接吻、性行為),求償 100 萬連帶賠償,法院判連帶給付 20 萬。
判決理由:「被告二人於原告與配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確實有發生不正當親密交往及接吻等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之行為,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情節重大。」用「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當判斷標準是法院實務的常見用語 — 不需要證明到性行為,只要超過普通朋友該有的距離就成立。
連帶告的優點是執行靈活:拿到勝訴判決後可挑任一方財產執行,小三沒錢就扣配偶薪水,反之亦然。
情境 B:只告小三(婚姻想保留)
如果還想跟配偶繼續走下去(或打算分開但不撕破臉),只告第三者也行。配偶不列被告、名字不會出現在判決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210 號民事判決(2025-03-19)就屬此類:原告只告第三者,主張對方與配偶於汽車旅館有性行為、訊息互稱親密稱謂,求償 80 萬,法院判 30 萬。
法院認定:「被告明知原告配偶有配偶,仍與其互訴愛意,往來對話已逾越一般同事交往分際,足以動搖原告對其配偶之信任,構成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即使法院因證據不足沒採信性行為部分,光「逾越同事分際的對話」就足以判 30 萬。
只告小三的優點是配偶不會列被告;缺點是只能執行小三財產,小三沒錢就拿不到。
情境 C:只告配偶(小三身分查不到)
第三種較少見:只告自己的配偶。通常出現在小三身分難以查證、不想跟外人對簿公堂、或希望用訴訟壓力讓配偶反省的情境。配偶基於夫妻忠誠義務同樣構成侵害他方配偶權,金額判定邏輯類似。
三種告法的比較
| 告法 | 適合誰 | 風險 |
|---|---|---|
| 連帶告兩人 | 確定要離 / 蒐證完整 / 要拿到錢 | 衝突最高、配偶會列被告 |
| 只告小三 | 想保留婚姻 / 配偶肯配合 / 主要要懲罰第三者 | 只能執行小三財產 |
| 只告配偶 | 小三身分難證明 / 想用訴訟壓力 | 名義上自家人告自家人,金額也不會更高 |
實務上連帶告兩人佔多數,因為原告通常已經決定走離婚程序,沒有保留婚姻的考量。如果你還在猶豫要不要離,建議先看離婚完整指南和裁判離婚事由再決定告誰。
慰撫金真實分布:20-30 萬最常見,不是 50 萬起跳
競品文章普遍說「金額 10-100 萬不等」,但這個區間太籠統 — 100 萬的案子其實非常少,10 萬以下也不多。我們挑 7 個 2024-2025 年判決排成分布,看真實狀況:
| 金額 | 判決 | 關鍵情節 |
|---|---|---|
| 8 萬 | 新北 113 訴 808 | 求償 100 萬,認定不到 1 成 |
| 12 萬 | 北院 113 訴 7095 | 配偶承認與小三同居並發生性行為,但雙方資力接近、行為期間有限 |
| 20 萬 | 北院 113 訴 6361 | 連帶賠償,親密交往 + 接吻,無法認定性行為 |
| 30 萬 | 新北 113 訴 2210 | 訊息逾越同事分際 + 汽車旅館(未認定性行為) |
| 30 萬 | 新北 113 訴 2917 | 雙方互推誰先不忠,仍認定情節重大 |
| 35 萬 | 北院 113 訴 6017 | 性行為至少 5 次 + 同住過夜 + 互稱老公老婆 |
| 50 萬 | 北院 113 訴 3937 | 性行為 + 第三者懷孕墮胎 + 被告為銀行副理(月薪 8 萬) |
從這個分布可以歸納三個結論:
第一,20-30 萬是最常見區間。7 個判決有 4 個落在這個區間。如果你心裡設定「至少要拿 50 萬」,要做好可能拿不到的準備。
第二,要拉到 50 萬以上需要「加重情節」。北院 113 訴 3937 的 50 萬,加重點是「第三者懷孕墮胎」這個具體傷害,加上被告是銀行副理(資力較好)。單純的長期交往或多次性行為通常頂多到 30-35 萬。
第三,10 萬以下兩種狀況:一是情節輕、行為期間短、雙方都有問題;二是被告經濟能力差,判高也拿不到。新北 113 訴 808 的 8 萬就是典型 — 原告求償 100 萬法院只認定不到 1 成。
慰撫金細部如何計算可參考 侵害配偶權能告小三嗎?2 個判決看法院從 6 萬判到 30 萬,那篇 Quick 把「行為類型 vs 金額」的對應講得更細。
法院認定「情節重大」的 4 個實際因素
民法 §195 III 寫的是「情節重大」才賠 — 但什麼叫重大?把上面 7 個判決對照來看,法院實際看的是 4 個因素:
因素 1:侵害行為的持續時間
法院明確區分「一次性」和「長期持續」的行為強度。
新北 113 訴 2917 判決理由寫:「被告自認與原告配偶交往並發生性行為」 — 被告自承交往超過 1 年並發生 5-8 次性行為,法院考量「侵害程度」後判 30 萬。對比新北 113 訴 808 只判 8 萬,行為期間和強度都短得多。
白話:偶發一次的接吻或訊息曖昧金額壓低;長期交往、固定見面、形成穩定不倫關係的金額往上。
因素 2:行為的公開程度
法院在意三件事:有沒有公司同事知情、有沒有子女目睹、有沒有公開合照/社群貼文。
北院 113 訴 6017 判決指出:被告二人「同住過夜、互稱親密稱謂(如老公、老婆)、多次單獨出遊並有親密合照」— 這些都是「公開化」表現。法院認為已「逾越一般友人界線,嚴重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判 35 萬。
白話:偷偷摸摸跟公開到周遭都知道的,賠償會差。被同事看到、被子女目睹的會加。
因素 3:雙方資力差距
每份慰撫金判決幾乎都有這句標準用語:「審酌雙方身分、地位、資力、學歷、工作」。
北院 113 訴 3937 直接寫:「原告為動物醫院院長,月收入約 37 萬餘元,被告為銀行副理,月薪約 8 萬餘元」— 法院考量被告有資力,判 50 萬。對比北院 113 訴 7095:「原告為大學畢業、年收入約 40 餘萬元,被告為高中畢業、年收入約 70 餘萬元」— 雙方資力接近,降到 12 萬。
白話:被告有錢金額往上;被告經濟差,判高也拿不到,金額會打折。
因素 4:婚姻原本的狀況
最反直覺:婚姻早就名存實亡,法院反而會降低賠償。
被告律師常拿這個來主張「侵害不重大」。新北 113 訴 2917 被告辯稱:「原告先有不忠行為,才導致婚姻早已不睦」。法院雖沒採信被告指控(證據不足),但仍考量了婚姻狀況,金額停在 30 萬沒拉到 50 萬以上。北院 113 訴 6017 也類似,被告辯稱「夫妻感情不睦、婚姻關係早已破裂」— 雖然最後判 35 萬,但這類抗辯是被告律師標準操作。
白話:原告越能證明「我跟配偶感情本來很好、家庭幸福被你毀了」金額越高;如果你們本來就在分居、財產分一分要離婚,被告主張「沒什麼好破壞的」可能會讓金額降下來。
這四個因素的權重沒有公式,但**「行為強度(時間+性質)」是主因,「資力」是調整係數,「婚姻原狀」是加減項**。
蒐證和時效這兩道大坎
判決打得好不好,前提是證據撐不撐得住、時效有沒有過。
蒐證:法院實務看的不是單張曖昧合照,而是「整體脈絡」 — 連續訊息、出遊地點與時間、開房紀錄、公開合照、親友證詞、社群貼文等。最重要的:證據取得方式不能違法。私自破解配偶手機密碼或裝竊聽器,可能反過來被告刑事妨害秘密。蒐證細節(取得方式合法性、訊息截圖怎麼存才有效、徵信社合不合法)展開來會超過一篇文章篇幅,可以看侵害配偶權蒐證怎麼做才能用於法院這篇 Quick。
時效:依民法第 197 條,從你知道外遇及加害對象起算 2 年內必須起訴,從行為發生起算最長 10 年。實務上很多人是發現後拖延,過了 2 年才想到要告 — 這時候請求權已經消滅,再多證據也沒用。時效計算的眉角(什麼算「知道」、長期持續行為怎麼起算)另外寫在侵害配偶權 2 年時效怎麼算這篇 Quick。
跟離婚、監護權、贍養費怎麼串
侵害配偶權訴訟很少是「單獨」進行的。實務上常見的決策組合:
侵害配偶權 + 裁判離婚: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2 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就是離婚事由之一。把蒐證用來打離婚訴訟,可同時請求離婚慰撫金(跟侵害配偶權慰撫金是兩筆,可以一起求)。離婚慰撫金看離婚精神慰撫金可以要多少;裁判離婚條件全貌看裁判離婚 10 大事由判斷。
侵害配偶權 + 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的話,外遇會影響法院判定誰適合擔任主要照顧者。「友善父母原則」和「子女最佳利益」是核心標準,子女目睹外遇的證據影響特別大。完整邏輯看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怎麼爭。
侵害配偶權 + 贍養費:依民法第 1057 條,「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才能請求贍養費 — 所以外遇方原則上拿不到贍養費。資格判斷看贍養費怎麼算 + 有過失方還能拿嗎和贍養費完整指南;協議離婚的寫法看協議離婚贍養費條款範本。
侵害配偶權 + 繼承規劃:常被忽略 — 還沒離婚就過世,配偶仍是繼承人,外遇配偶會繼承一半夫妻財產 + 法定應繼分。詳見繼承權完整指南。
常見問題
通姦除罪化後還能告嗎?
可以。除罪化只是取消刑事責任(不能再告通姦罪),民事侵害配偶權完全不受影響。民法第 184、195 條第 3 項繼續適用,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法律依據沒有變。實務上 2020 年除罪化後,民事侵害配偶權案件數量反而上升 — 原本走刑事的人轉戰民事。
可以只告小三不告配偶嗎?
可以。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兩個一起告。只告第三者的優點是不用把配偶列為被告(婚姻內衝突不會被法院文件放大),缺點是只能執行第三者的財產。實務上要看你最終目的:要拿錢 → 連帶告兩人;要懲罰第三者 + 保留婚姻 → 只告小三;想用訴訟壓力讓配偶反省 → 只告配偶。
沒有性行為的精神出軌可以告嗎?
可以。法院實務不要求一定要有性行為才成立。新北 113 訴 2210 就是典型 — 法院認定原告無法舉證性行為,但「往來對話已逾越一般同事交往分際」就足以判 30 萬。重點是「行為已逾越社會通念的男女交往分際」這個門檻,包括長期親密訊息、互稱親密稱謂、同住過夜、頻繁約會等都可能被認定。
訊息截圖法院會採信嗎?
要看取得方式。合法取得(例如配偶留在共用平板上的訊息、不小心開的對話視窗、雙方共同生活空間中可見的內容)法院通常採信;違法取得(例如破解配偶手機密碼、安裝側錄程式)不僅可能被排除證據,還可能被反告刑事妨害秘密罪。實務上比較穩的做法是:發現後用自己的手機翻拍對方的螢幕,附上拍攝時間和情境說明。
配偶不承認,我怎麼證明?
法院不要求「鐵證如山」— 採「優勢證據」原則:你的證據比對方否認的合理性高就成立。常見有效證據:連續曖昧訊息(光是稱呼老公/老婆就會被重視)、出遊地點和時間紀錄(汽車旅館、跨夜出差)、社群媒體公開合照、親友證詞。新北 113 訴 2917 被告在法庭自承「發生約 5 至 8 次性行為」— 訴訟過程被告律師常勸對方坦承減輕情節,反而對原告有利。
我自己也有外遇,配偶能反告我嗎?
可以。侵害配偶權是雙向的,任一方有外遇侵害他方身分法益都構成侵權行為。實務上「雙方都有外遇」的案件,法院通常會降低雙方金額,因為「婚姻關係本身的破裂程度」會被列入考量。
求償 100 萬法院通常會判多少?
從 7 個判決看:求償 75-100 萬的案件,法院實際判金額大多落在 20-35 萬之間(求償的 25-40%)。除非有明顯加重情節(被告資力高、第三者懷孕、長期同居),不然 50 萬以上的判決少。實務上起訴金額建議 50-100 萬(給法院酌減空間),但心理預期擺 20-30 萬比較貼近現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