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交通深度解析

車禍和解書怎麼寫
金額行情、6 個月期限與不和解的後果(2026・附判決數據)

法速通編輯部2026年4月30日9 分鐘閱讀引用 7 個判決

重點摘要

  • 6 個月不是發生日,是「知悉犯人」起算:當天知道對方就開始倒數,過了告不成
  • 真實金額三段:輕傷 3-15 萬、骨折開刀 15-40 萬、重傷植物人 80-300 萬
  • 不和解兩條線:刑事 6 個月、民事 2 年,可同時被告
  • 和解書 7 條款缺一個都可能翻盤:分期違約、拋棄民事、身分證影本是最常見破洞
  • 2019、2021 兩次修法:業務過失傷害刪除、肇事逃逸分級加重

撞了人或被撞,最先困擾你的不是法律條文,是「對方開的金額合理嗎?」「不簽會怎樣?」

法速通整理 18,168 件過失傷害判決:100 件中 57 件有罪、近半判 6 個月以下,但只有 12.5% 拿到緩刑——關鍵是「真和解」的人多半在偵查階段就獲不起訴;進到判決書的多半是「談不攏」那群。


出車禍要不要簽和解書?1 分鐘判斷指南

結論先行:只要對方有受傷就要寫和解書;單純車損沒人受傷,金額超過 5 萬也建議白紙黑字。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罪,撤回告訴的效果只有寫進和解書、雙方簽名才生效,口頭講「我不告了」沒用。

你的情況 該不該寫 為什麼
沒人受傷、車損很小 可以省略 沒有刑事責任
對方擦傷、要求賠醫藥費 要寫 沒寫和解書,對方仍可在 6 個月內提告
對方骨折/開刀 一定要寫 不和解進刑事,光偵查磨半年
對方重傷/植物人/死亡 一定要寫,找律師 牽涉百萬等級求償
你被肇事逃逸了 對方一定要簽 肇事逃逸不能撤告,但和解大幅影響緩刑

延伸:過失傷害提告流程肇事逃逸和解效力


過失傷害告訴期 6 個月怎麼算?最容易踩的雷

結論先行:起算點是「知悉犯人」,不是「車禍發生日」——但實務上 99% 案件兩者同一天,因為警察到場做筆錄。

刑訴法 §237:「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從你知道誰撞你那天起算 6 個月,超過一天都不行。

兩個真實「拖到過期」的判決故事

臺東田先生案:2023 年 7 月 3 日車禍當天警察就到場做筆錄,但田先生先去調解、調解破裂後拖到 2024 年 1 月 5 日才提告,已是 6 個多月後。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易字第 104 號 直接判公訴不受理:當天警察筆錄那一刻起就已「知悉犯人」,調解過程不會中斷期限。

桃園楊小姐案:2022 年 11 月 23 日被告左轉撞機車,告訴人 2023 年 7 月 30 日才提告,過 8 個多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易字第 360 號 同樣判不受理。

6 個月內最常做錯的事

錯誤行為 法律效果
「先去調解再說」 調解期間 不暫停 6 個月時鐘
「等保險公司理賠再決定」 強制險 1-2 個月下來,6 個月一樣在跑
「對方說會處理就先信」 一拖過 6 個月只剩民事

延伸:告訴期間 6 個月實務告訴乃論罪


100 個過失傷害被告中,57 件有罪、12.5% 緩刑

結論先行:定罪率 56.7%、緩刑率 12.5% 比想像低——關鍵是樣本偏誤:真和解的人多半在偵查階段就獲不起訴,不會進判決書。

分類 件數 占比 白話
有罪定讞 10,293 56.7% 100 件中 57 件被告認罪或被判刑
緩刑 1,286 12.5% 100 件中 13 件「有罪但不用真的關」
0-6 月以下 4,926 48% 最大宗:拘役或短期徒刑,幾乎都可易科罰金
6-12 月 659 6% 較重情節
1-2 年 658 6% 多為致重傷案件
2-3 年 1,113 11% 致重傷或合併他罪
3 年以上 2,283 22% 必為合併他罪(如肇事逃逸+過失傷害+酒駕)

為什麼緩刑率只有 12.5%?

身邊和解後緩刑的朋友確實多——但他們的案件大多在檢察官偵查階段就獲不起訴處分。會走到判決書這層的多半是「金額談不攏」或「過失比例有爭議」。12.5% 不代表過失傷害很難緩刑,而是「進判決的這群人本身條件較差」。

看到 3 年以上,先看是不是合併其他罪

22% 的「3 年以上刑期」最容易被誤讀。過失傷害法定刑上限只有 1 年(普通)、3 年(致重傷)——單純過失傷害不可能判 3 年以上。這 2,283 件全部是合併其他罪的結果(+肇事逃逸、+酒駕公共危險等)。


真實和解金行情:從 3 萬到 300 萬怎麼算

結論先行:金額是醫療費+工作損失+慰撫金三段相加再扣過失比例。輕傷 3-15 萬、骨折開刀 15-40 萬、重傷 80 萬起跳。

三段傷勢與和解金分布表

傷勢程度 典型範圍 真實判決區間 影響因素
輕傷 擦傷、挫傷、撕裂傷 3-15 萬 醫療費數千到 2 萬,慰撫金 2-10 萬
中度傷 骨折、需手術、需復健 15-40 萬 工作損失、勞動力減損
重傷 永久失能、植物人、視聽喪失 80 萬-300 萬+ 看護費、未來收入、終身慰撫金

為什麼判決書「民事賠償」常常比和解金高

判決庫裡的民事案件,法院判賠金額有時衝到 200 萬、500 萬。那不是「和解金」,是雙方談不攏才走民事訴訟的「判決賠償金」——包含醫療費實支、看護費、勞動力減損、精神慰撫金(重傷常 50-150 萬)、扣除強制險已給付。

案例一:右手粉碎性骨折判賠 68 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213 號:洪先生 2021 年 11 月被機車追撞後又遭遊覽車碾壓,右手粉碎性骨折。本來請求 442 萬,法院認定勞動力減損 58 萬、慰撫金 15 萬,扣除強制險後判賠 68.4 萬。如果事故後 1-2 個月就和解,金額大概落在 30-50 萬就能成立——比走完民事的 68 萬低,但省了 2-3 年訴訟成本。

案例二:強制險 93 萬+刑事和解 18 萬,民事再求 608 萬被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165 號:2020 年 4 月機車碰撞致原告顱內出血、語言能力嚴重減損達重大難治重傷害。原告先拿強制險 93 萬+刑事和解金 18 萬,後來再求 608 萬被駁回——因為原告本身有 70% 過失。意思是:過失較高的一方就算傷再嚴重,民事也未必能拿更多——和解金額已是你能拿到的「最大值」

案例三:82 歲行人被撞 21 萬只判 5.6 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390 號:82 歲老太太在行人穿越道被機車撞傷後過世。家屬請求 21 萬,因行人本身也有過失(沒走斑馬線、走太慢)只判 5.6 萬。沒有「絕對的被害人」,只有「過失比例多寡」

更深入和解金額計算見 過失傷害和解金額


和解書必備 7 條款(少寫一個就翻盤)

結論先行:競品大多只列 5-6 條款,但實務上「分期違約條款」「拋棄民事範圍寫死」「附身分證影本」這三點是法院最常遇到的破洞。

完整 7 條款 checklist

1. 雙方資料:身分證字號、地址、聯絡電話(附身分證影本)
2. 事故事實:時間、地點、車牌號碼、傷勢摘要
3. 賠償金額:總金額 + 是否含強制險
4. 給付方式:一次/分期、現金/匯款、給付日期
5. 違約條款:分期未付的法律效果(視為到期、加計利息)
6. 撤告/拋棄條款:撤回刑事告訴 + 拋棄民事請求權的範圍
7. 簽名見證:雙方簽名 + 日期,建議警局或法院和解

競品最常漏的 3 個關鍵點

第一:分期付款必設「違約一次到期」條款。 對方說「分期付清」結果第一期付完斷頭,是最常見爛尾劇本。沒寫「分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被害人只能一期一期跑法院強制執行。建議寫法:「分 6 期給付,每期 5 萬。如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第二:拋棄民事的範圍要寫死。 寫「拋棄民事請求權」太籠統,要明文:「乙方拋棄因本車禍所生之一切民事請求權,包含但不限於醫療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勞動能力減損、看護費、將來治療費……」否則對方可能事後說「當初拋棄的是已發生的,將來治療費沒拋棄」再來告你。

第三:刑事和解要明確寫「撤回告訴」。 寫「不再追究」沒用,要明寫「乙方於本和解書簽署後 7 日內,向偵辦單位/法院遞狀撤回對甲方之過失傷害告訴」。並請對方提供身分證影本,避免事後否認簽名。


和解後翻盤的 3 個真實情境

結論先行:和解書寫不好或對方不配合,會出現三種典型翻盤:談不攏走刑事、有意願但金額談不攏、過了 6 個月才反悔。

情境一:談不攏直接走刑事,雙方都被判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簡字第 2481 號:吳先生在臺南崇善路口騎機車沒禮讓幹道車,陳小姐開車也沒注意車前狀況,兩車對撞、雙方都受傷。雙方互告過失傷害但對「誰錯多」喬不攏,最後沒和解、雙方都被判刑。「雙方都有過失」的情境,早點談 5-10 萬就解決的事,硬扛兩邊都成刑事被告。

情境二:被告有意願但金額談不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交簡字第 979 號:謝先生駕半聯結車右轉沒注意直行機車致重傷。判決書記載被告有賠償意願但對金額無共識,調解未成立——最後仍被判刑。「有意願」不等於「談得成」。被告方先請保險公司算強制險上限、估算自己能力(一次現金多少?分期到什麼程度?),帶具體數字去調解。

情境三:拖過 6 個月才反悔

臺東、桃園兩案告訴人都是想等保險、等調解結果,6 個月過去後即使對方願賠 100 萬,刑事壓力沒了,民事談判主導權反轉。最好時間點是事故後 1-3 個月:資訊夠齊但 6 個月還早,雙方都有壓力談。


對方不和解怎麼辦?刑事 6 個月+民事 2 年

結論先行:兩條路可同時走——刑事 6 個月內提告、民事 2 年內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兩條時間線速查表

途徑 期限 法律依據 該做什麼
刑事告訴 知悉犯人起 6 個月 刑事訴訟法 §237 警局報案、地檢署遞狀
民事請求 知悉損害+加害人起 2 年 民法 §197 地方法院遞狀(10 萬以下走小額)
強制險請求 事故後 2 年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13 對方保險公司直接申請

強制險 vs 和解:兩者不衝突

強制險不論和解都能拿:傷害醫療最高 20 萬、失能 5-200 萬、死亡 200 萬。和解時算法:「強制險+和解金」當總賠償。例如對方答應賠 30 萬,可寫「含強制險 20 萬,被告方另給付 10 萬」,被告方實際出 10 萬、被害人拿 30 萬。被告方可加入「強制險已給付部分由甲方承擔」條款,避免被自己保險公司代位求償。


2019、2021 兩次修法對車禍刑責的影響

結論先行:2019 年刪掉「業務過失傷害罪」讓職業駕駛跟一般人同罪、2021 年肇事逃逸分級加重讓「逃了」的成本變超高。

2019 年 6 月:業務過失傷害罪刪除。 修法前職業駕駛(計程車、貨車、外送員)適用「業務過失傷害罪」,修法後統一適用刑法 §284:「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021 年 5 月:肇事逃逸分級加重。 修法前肇事逃逸一律 1-7 年。修法後依刑法 §185-4:傷害而逃逸 6 月以上 5 年以下、致死或重傷 1 年以上 7 年以下。肇事逃逸是非告訴乃論罪,被害人不告也沒用——檢察官會自己辦,但和解仍是法官斟酌量刑(特別是緩刑)的重要因素,詳見 肇事逃逸和解效力。撞了人留在現場、確認對方狀況、立刻通報——任何「先回家想想」的念頭都會把你從 1 年以下推到 6 個月-5 年。被告自保見 過失傷害被告自保


常見問題

車禍和解書去哪裡拿?

(1) 警察局——免費、有員警見證,但形式簡單;(2)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免費,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等同民事判決,最推薦給金額較大的案件;(3) 法院——訴訟中可請法官協助,和解筆錄具強制執行力;(4) 網路範本——下載後依本文 7 條款逐項補齊。

車禍和解一定要寫和解書嗎?

只要對方有受傷、金額超過 5 萬,強烈建議白紙黑字。口頭和解雖然民法 §736 也承認,但發生爭議時舉證困難——對方說「我沒答應拋棄民事」你拿什麼證明?

警察局有和解書可以拿嗎?

有,多數警察局有制式表格,但內容簡單,通常只有「事故事實+和解金額+撤回告訴」三項。強烈建議自己準備補充條款,特別是分期違約、拋棄民事範圍這兩段。

車禍和解書內容怎麼寫?

依「必備 7 條款」:(1) 雙方資料 (2) 事故事實 (3) 賠償金額 (4) 給付方式 (5) 違約條款 (6) 撤告/拋棄條款 (7) 簽名見證。第 5、6 條是競品最常省略卻最容易翻盤的關鍵。

和解後對方又告我可以嗎?

要看和解書怎麼寫。如果明確記載「乙方拋棄因本車禍所生之一切民事請求權」並撤回刑事告訴,原則上不能再告。但若拋棄條款只寫「不再追究」太模糊、沒寫到「將來治療費」,實務上都看過再被告的例子。

強制險拿了還能跟對方再要錢嗎?

可以。強制險不影響你向肇事者本人請求賠償,只是計算總賠償會扣掉強制險已給付部分。通常先申請強制險(傷害醫療最多 20 萬),不夠的再跟對方談和解。

對方獅子大開口怎麼辦?

(1) 拿出醫療收據明細,要求逐項列出損害;(2) 用本文判決金額表當參考,請對方說明超出依據;(3) 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免費),有調解委員當第三方比較不容易喊天價。

過了 6 個月還能告嗎?

刑事過失傷害過了 6 個月告不成,前述臺東桃園兩判決都這樣被駁回。但民事仍有 2 年請求權——金錢賠償還能要,只是沒了刑事壓力,談判力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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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政達律師

鍾政達律師

台大科法所碩士 · 刑事 / 民事 / 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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