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
- 兩條件「擇一」:(1) 出錢辦專業培訓 OR (2) 給合理補償(綁約津貼 / 久任獎金)
- 兩條件全沒做到 → 約定無效,違約金、訓練費都不用賠
- 條件中了還要看「合理範圍」(培訓成本、補償額度)
- 不可歸責於勞工(被資遣、歇業、職災)→ 連訓練費都不用還
- 違約金過高可主張民法 §252 酌減
到職那天 HR 拿出「服務同意書」:「我們培訓你,所以綁 3 年,提前離職賠半年薪水」——多數人就這樣簽了,要走時才發現被一張紙卡住。
先別慌。 勞基法 §15-1 其實是道門檻:雇主要嘛實際付錢辦專業培訓、要嘛給「綁約津貼」這類合理補償,兩條件「擇一」全沒做到——整個約定直接無效,違約金跟訓練費都不用賠。再加上一道安全網「不可歸責於勞工」:被資遣、公司倒閉,連訓練費也免還。
這篇是勞基法 4 大權益重點整理的延伸。離職後的競業禁止(§9-1 不是 §15-1)看競業禁止條款效力。
§15-1 兩條件 + 3 個真實判決畫界線
法條原文: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勞動基準法第 15-1 條第 1 項
「擇一」的意思是兩個條件中任一個都算過門檻——但很多公司連一個都沒真的做到:
| 雇主作法 | 算「專業培訓+出錢」? | 算「合理補償」? | 約定有效? |
|---|---|---|---|
| 派員去外部機構受訓、公司付費、有結業證書 | 算 | — | 有效 |
| 在職訓練 / 工作教學 / 跟著資深員工學 | 不算 | — | 多判無效 |
| 「久任獎金」「綁約津貼」「簽約金」 | — | 算(要看金額) | 有效 |
| 只給法定薪資、勞健保、伙食津貼 | — | 不算(法定義務) | 無效 |
| 訓練講師全是內部人員 + 無外部證書 | 不算 | — | 無效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簡字第 87 號:臨床試驗研究員月薪 4.5 萬、合約「2 年培訓 + 違約金 23 萬」。員工做 11 個月離職,公司告求償。法院認訓練**「多為被告藉由臨床實驗過程習得相關技術,僅為工作之實習演練」**,由內部人員引導,難認為專業技術培訓,又沒給合理補償——約定全部無效,23 萬全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小字第 39 號同邏輯:美甲店主告學徒沒做滿 2 年、求償 38,000 元。法院認 3 個月美甲訓練實際是「在職訓練」,公司**「僅提供交通費及服務客人報酬,非屬合理補償」**——38,000 元全免賠。
反看真的有效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小字第 73 號健身教練綁約 1 年案。公司實際付費安排專業外訓並有「久任獎金辦法」作為補償,法院認符合 §15-1,最低服務年限有效,員工提前離職要賠訓練費 30,700 元。差別就在「兩條件擇一有沒有中」。
「合理範圍」4 項考量:條件中了綁太久 / 違約金太高還是會被打。法條第 2 項要綜合 (1) 培訓期間及成本、(2) 人力替補可能性、(3) 補償額度、(4) 其他因素。月薪 3 萬綁 5 年違約金 100 萬,多會被判逾合理範圍。
不可歸責於勞工:5 情境免賠 + 自保 4 步
§15-1 第 4 項是員工最強後盾:「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只要離職原因不在你身上,違約金免、訓練費也免還。5 種免賠情境:
- 被資遣(雇主依 §11 各款:虧損、業務縮減、改組、不能勝任)
- 雇主違反契約(依 §14 終止:不付薪、違法調動、未提撥勞退、暴力對待)
- 公司歇業 / 倒閉
- 不可抗力(重大傷病、職災、家庭照顧義務)
- 雇主同意終止
被資遣後公司若還主張要賠,這在法院近乎 0 勝率。「自願 vs 非自願」分界看自願離職 vs 非自願離職。
收到存證信函或支付命令通知書,按 4 步走:
Step 1:對照 §15-1 兩條件——拿出合約、訓練紀錄、薪資明細、補償項目。培訓是「專業外訓 + 收據」還是「在職教學」?除底薪有沒有久任獎金?任一條沒做到 → 主張依 §15-1 第 3 項全部無效。
Step 2:算「合理範圍」——綁約年限 vs 培訓成本是否成比例?違約金 vs 月薪是否懸殊?逾合理範圍一樣無效。
Step 3:主張不可歸責事由(如有)——資遣通知書、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工局調解紀錄、雇主歇業公告通通保留,答辯狀寫「依勞基法 §15-1 第 4 項不負返還訓練費及違約金之責」。
Step 4:民法 §252 酌減備位主張——書狀同時主張「全部無效(主位)」+「縱認有效,依民法 §252 酌減(備位)」。
不熟流程可先撥 1955 勞工諮詢專線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皆免費)。
常見問題
合約寫綁 5 年、違約金 100 萬會生效嗎?
幾乎不會。即使雇主真有付專業培訓費 + 給綁約津貼(兩條件都中),綁 5 年通常會被認為「逾合理範圍」——5 年加 100 萬法院多會認為比例懸殊。答辯先主張「全部無效」(§15-1 第 3 項違反合理範圍),備位主張「縱認有效,依民法 §252 酌減」。實務上這類 case 即使被認有效,違約金也常打到 30 萬以下。
「在職教育訓練」算不算 §15-1 的「專業培訓」?
多數判決認為不算。法院常用判準:(1) 有外部機構認證或結業證書嗎?(2) 講師是內部還外部?(3) 訓練費是公司額外支出還是員工本來工作就會學到的?臺北地院 114 年度勞簡字第 87 號明寫「僅為工作之實習演練」,士林地院 111 年度勞小字第 39 號也說美甲訓練本質是「在職訓練」——這類綁約多被判無效。員工答辯重點:把訓練實際內容、講師身分、有無外部證書講清楚。
被資遣還要賠違約金嗎?
不用。§15-1 第 4 項寫「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終止 → 不負返還訓練費或違約金之責。被資遣(§11 各款)、公司歇業、雇主違法(§14 終止)、職災 / 重大傷病通通屬於不可歸責。收到資遣通知後一定要拿「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這就是日後抗辯違約金最有力的證據,並可同時領資遣費和申請失業給付。
更新:2026-05-07。依勞動基準法第 15-1 條(PCODE N0030001,2024-07-31 最新版)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案件建議撥 1955 勞工諮詢專線(免費)或先到各縣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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